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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航班“诈弹”案被告一审判五年 为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被追责第一人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下午对谎称有炸弹而导致六地机场五个航班被迫返还的肇事者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洪亮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洪亮在深圳市罗湖区泥岗村附近,分别拨打兰州、西安、北京、上海、乌鲁木齐、南京6地机场电话,声称在ZH9243(西安到深圳)、ZH9866(南京到深圳)、ZH9889(北京到深圳)、HO1111(上海到深圳)、MU2325(兰州途经西安到深圳)等五航班上有人肉炸弹,还致电乌鲁木齐候机楼派出所声称“有炸弹”。5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常平镇一招待所内抓获被告人。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亮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致使五次航班备降或返航、延迟起飞,并致使多地机场公安、消防、安检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综合被告人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航班“诈弹”事件频发。今年9月29日,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罪门槛、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而王洪亮也成了该解释出台后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06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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