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评审民用航空航行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雨季业绩和成果等要求。适用范围: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附件:
综合司
航空安全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发展计划司
财务司
人事科教司
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运输司
飞行标准司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机场司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公安局
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全国民航工会
离退休干部局
华北地区管理局
东北地区管理局
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南地区管理局
西南地区管理局
西北地区管理局
新疆管理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
机关服务局
中国民航大学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民航第二研究所
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中国民用航空宣传教育中心)
清算中心
信息中心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首都机场集团
审计中心
国际合作中心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
民航博物馆
民航医学中心(总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国家邮政局
民航社团组织
航空运输企业
民用机场
民航运输保障企业
版权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9046468号政府网站识别码:bm7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