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加快推进通用航空产业的建议
(第5266号)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加快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步伐,分类划设空域,简化审批程序”的建议
(一)完善低空空域管理法规体系。我局配合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参与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管理规定》、《低空空域分类标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等规章,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修订工作外,针对飞行服务站(FSS)建设工作,我局一方面结合民航发展实际,制定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建设和管理规定(试行)》并报送国家空管委;另一方面统筹行业内现有空管资源,推进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服务站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低空空域服务保障体系。
针对以往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需由军队有关单位审批的情况,2013年我局会同总参谋部联合下发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管理规定》,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需审批的9类情形,除此之外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一律不再审批;明确了我局在会商军队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最终审批的权限,理顺军民航职责,明晰工作界面,简化审批程序,更好地服务了通用航空发展。
(二)改善低空空域空管服务保障。多年来民航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气象、情报、空管运行服务保障体系。为进一步满足通用航空发展需要,今后我局将立足直管的44个机场飞行服务报告室,建立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对辐射范围空域的通用航空活动提供航行情报、气象、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依托36个进近和28个中低空管制区,为在民航管辖空域(或委托管理)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承担部分低空空域的通信导航监视建设和信息引接服务等。
在有关部委的支持下,我局正大力开展通用航空特色服务的课题研究及实验,待正式投入运营后将有力改善低空空域飞行服务条件。此外,按照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低空目视航图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目前沈阳、广州地区低空目视航图研发工作正在推进中。
(三)放宽通用航空市场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工作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保留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我局已完成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通过取消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环节,不再对航空器所有权、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提出要求等措施,降低行业准入条件,尽量避免行政管理对企业投资、经营造成干预,切实保护投资人的投资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鼓励民营资本、个人等投资通用航空领域,共同促进通用航空发展。
二、关于“颁布通用机场建设标准”的建议
在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方面,2012年我局颁布了民航行业标准《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分类及相应的建设标准;此后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均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以支持、规范本地区的通用机场建设。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通用机场管理规定》,拟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对通用机场的建设及开放使用实施分类管理。
三、关于“制定通用航空产业全域性规划”的建议
(一)推动制定国家层面的发展政策。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按照国务院相关工作分工,我局会同工信部、发改委于今年4月联合组织召开了全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研讨会,听取了各地方政府、企业关于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政策诉求和建议,研讨了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工信部、发改委等有关部委研究起草《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待广泛征求意见、予以完善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二)编制民航行业发展专项规划。作为我局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编制“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现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将于今年第四季度颁布实施。针对去年12月份国务院已明确将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的新形势、新变化,我局拟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将编制全国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调整为研究制定全国通用机场建设的指导意见,在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规划部署,发挥行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地方政府、民营资本等布局建设具备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短途运输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以及为航空运输提供舒缓、减压支撑的通用机场。目前我局针对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此外,“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中还将统筹推进飞行服务站、通用航空油料储运中心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强通用航空器维修能力建设。近年来我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通航维修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内维修单位一证多地审批及监管办法〉的通知》,颁布了《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AC-66-06)、《维修单位异地维修》咨询通告(AC-145-16)、《航空器机载设备要求等效符合性方法指南》,开发了CCAR-91部通用航空使用困难报告的填报系统,开展了通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人员的资质培训,较大程度地提升了通用航空维修能力。
(四)支持地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自2009年以来,我局支持陕西蒲城、广东珠海、河南郑州等地开展了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相关试点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行业推动、市场检验的原则,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条件,科学规划通用航空产业布局,有的放矢、切合实际的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园区建设,发挥比较优势、实施差异化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恶性竞争。截止目前,仅广东、山东、湖南、河南、河北、辽宁、重庆等地的通用航空器生产企业,就已投产符合民航适航标准的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17个型号,我国已初步形成包括通用航空装备制造、运营、维修、机场建设、空管服务、金融服务在内的较为完整的通用航空产业形态。今后,我局将会同相关部委,与地方政府一道,统筹政府资源、释放政策红利、落实简政放权、加强市场主导,大力提升国产航空装备制造能力,完善空管、通信和导航等相关配套制造产业,加快推动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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