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环境的提案
(第4532号)的答复(摘要)
梁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环境的提案,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通用航空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的建议
(一)推动制定国家层面的发展政策。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我局会同发改委、工信部于今年4月联合组织召开了全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研讨会,听取了各地方政府、企业关于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政策诉求和建议。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发改委、工信部等有关部委研究起草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
(二)编制民航行业发展专项规划。作为我局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编制“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现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将于今年第四季度颁布实施。拟在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规划部署,发挥行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地方政府、民营资本等布局建设具备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短途运输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通用机场。此外,还将统筹推进飞行服务站、通用航空油料储运中心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关于“加强通用航空产业管理,推进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3年我局成立了以李家祥局长为组长的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行业资源,促进通用航空发展。在今年召开的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研究确定了近期要重点推进法规建设、优化运行环境、夯实基础建设、加强统筹规划、改进行业监管、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工作事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协调、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研究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相应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创造更优良的发展环境。
三、关于“加强通用航空投资引导与政策扶持”的建议
我局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合力,切实发挥政府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一是会同财政部制定实施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民航政府性基金对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农林作业、抢险救灾等具有公益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飞行员培养予以补贴,2012年以来共发放专项补贴10亿余元,有力夯实了通用航空发展基础;二是参照《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执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飞行任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予以补贴;三是修订实施了《关于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除部分型号商务机外,将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管理权限下放至管理局,并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四是会同总参谋部,制定实施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管理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9种需要审批的任务,并将部分任务审批权限下放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军区空军层级,简化了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同时,民航局正在研究制定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并拟对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结合通用航空发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以进一步优化通用航空发展环境。
四、关于“加快推进通用航空空域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低空空域管理法规体系。我局配合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参与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管理规定》、《低空空域分类标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等规章,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修订工作外,针对飞行服务站(FSS)建设工作,我局一方面结合民航发展实际,制定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建设和管理规定(试行)》并报送国家空管委;另一方面统筹行业内现有空管资源,推进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服务站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低空空域服务保障体系。
(二)改善低空空域空管服务保障。多年来民航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气象、情报、空管运行服务保障体系。为进一步满足通用航空发展需要,今后我局将立足直管的44个机场飞行服务报告室,建立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对辐射范围空域的通用航空活动提供航行情报、气象、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依托36个进近和28个中低空管制区,为在民航管辖空域(或委托管理)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承担部分低空空域的通信导航监视建设和信息引接服务等。
在有关部委的支持下,我局正大力开展通用航空特色服务的课题研究及实验,待正式投入运营后将有力改善低空空域飞行服务条件。此外,按照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低空目视航图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目前沈阳、广州地区低空目视航图研发工作正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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