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2号(财税金融345号)提案答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2号(财税金融345号)提案答复

许汉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境内保税区飞机租赁业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出租自境内保税区SPV的飞机,民航局目前不同意给予国籍权利登记。从提案的上下文来看,此项业务名称不是国籍权利登记,实际应为“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属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开普敦公约》),《开普敦公约》已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09年6月1日生效。

  《开普敦公约》规定,当债务人和债权人书面约定的不履行事件发生时,或者实质上剥夺了债权人根据协议有权享有的期望的不履行事件发生时(如某航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飞机租金),在债务人同意的限度内,债权人可以获得以下救济方式:请求从有关国籍登记中注销航空器的登记并将其出口。民航局依据此项规定,负责为国内航空公司办理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简称IDERA)。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加入《开普敦公约》时,声明国内交易不适用《开普敦公约》。民航局据此声明:对符合国内交易定义的所有权人位于境内保税区的航空器不予办理IDERA备案登记。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8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