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92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92号建议的答复

李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西部民用航空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航业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颁布于2005年,是民航为放宽民间资本准入而制定的规章。规章对除三大航以外的运输航空公司、除主要运输机场之外的运输机场、通用机场、通用航空、飞机维修等领域,均没有国有股比限制,民间资本只要符合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要求,均可自由进入。201712月,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34号令修订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8119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出台后,进一步放宽了三大航、主要运输机场的国有控股要求以及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规定》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除明确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等方面有投资限制外,其他领域和项目对民间资本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在此基础上,我局积极支持民营航空公司发展,已先后在西部地区批准成立云南红土、瑞丽等多家民营航空公司。同时,我局历来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做好市场准入和资源分配管理工作。为鼓励和支持航空公司在西部地区加大运力投入,新开和加密连接西部地区各机场的航线航班,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局已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理,按照现行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涉及西部地区机场的绝大多数国内直飞航线均已按登记航线管理,航空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按程序安排航线航班。同时,我局在航线航班评审规则中明确要求,对承担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西部及小型支线机场航线的,原则上不准调减航班,保持航班稳定性。

  二、关于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和任务分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大力加强通航运营“放管服”。简政放权方面:一是取消了我国通航企业赴境外作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将我局负责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与相关飞行计划合并受理并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为企业运营提供便利,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二是开展通用航空试点工作,涉及通航管理政策、安全管理政策、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低空监视与服务、通航服务平台、通航+旅游、无人机研发试飞中心建设、无人机物流配送、调整监管模式等诸多运营有关内容。各项试点有序推进,其中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试点成果已初步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广的条件。优化服务方面:一是修订《民航法》中涉及通用航空企业审批条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为通航企业设立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企业设立的制度性成本。二是制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行业准入条件、相关方权利义务及监管要求;建立无人机经营许可信息系统,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相对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到民航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为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创造了宽松环境。

  三、关于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制造产业

  为支持和便利通用航空产品适航取证工作,我局分别于20181月发布《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20183月发布《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民航适发〔20183号)、20184月发布《关于发布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7号)。上述文件政策内容主要涵盖通航改装批准、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用途航空器加改装审查、实验类适航证管理、特许飞行证管理、设计保证系统要求、自制和套材航空器审查、轻型运动航空器和超轻型航空器审查、通航企业油料供应管理等方面。我局已就上述三份政策针对通航制造企业和运营企业开展了多次宣贯培训。

  针对通航国籍登记办理我局建立了网上办理系统,并已于3月底投入运行,该系统的建成使通航国籍登记办理得到简化。针对包括通航飞机在内的单机适航检查问题,我局于201711月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适航检查委任代表赴境外接机适航检查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203号)和《关于调整和明确适航检查委任代表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388号)两份政策电报,对接机适航检查工作予以优化调整,极大方便了申请人。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882


附件: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