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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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14号(工交邮电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14号(工交邮电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海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航空医疗救援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政策,鼓励开展航空医疗救援”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2019年3月14日,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12个省市选取71家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探索完善医疗机构与通用航空运营单位间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医疗救护领域的作用,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为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及规范体系奠定基础。目前,试点地区、试点单位已启动相关工作,我局及卫健委将持续跟踪、指导、推进试点工作。

  二、关于“制定标准,规范航空医疗救援行为”的建议

  2018年3月,我局以咨询通告形式印发了《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AC-135-FS-2018-068)。该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援,以及按照CCAR-91部运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在应急情况下的非取酬直升机医疗救援,从确保飞行安全的角度,对机组成员资格、航空器性能与机载设备以及运行要求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最低安全标准建议,用于指导企业实施直升机医疗救援。

  2018年3月,我局印发了《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民航适发〔2018〕3号),对适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等用途的航空器加改装审定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一般情况下,专门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用途的航空器,设计和改装方案应先获得适航审定批准,航空器才能实施改装。在紧急情况下,为完成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任务而对航空器临时加改装设备的,可先执行救护救灾任务, 在此种情况下,执行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对航空器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应采取措施确保航空器的运行安全,任务执行结束后,如果希望继续保持该状态的航空器构型,或在以后的运行中将该状态的航空器构型作为可选择的构型之一,则应按程序完成加改装的报批工作。

  同时,2019年4月,我局发布《航空医疗救护飞行服务规范》(MH/T 1065-2018),对航空医疗救护的运营条件、人员资质、设备设施、上机认定、服务流程等方面给出了行业指导标准。

  三、关于“完善配套政策,对航空医疗急救事业予以支持”的建议

  (一)简化医疗急救航线审批

  2017年12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 号),简化了急救飞行的申报流程:一是取消急救飞行申请时限要求;二是放宽或取消证明函等要求;三是建立完善计划审批协调机制。通知下发后,民航各级飞行计划受理部门完善了工作程序,与军方建立了随报随批的协调机制,批复计划的时效性明显提高,社会反响良好。据统计, 2018年民航局受理审批的急救飞行计划达525架次,同比增长65.09%,批复数量明显增多。

  下一步,我局将制定《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设置“简化急救飞行计划审批”专门章节,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与审批程序,优先保障执行救援任务的医疗飞机,确保航空医疗救援高效进行。

  (二)降低急救飞行机场服务项目费用

  2018年9月,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8〕98号),明确了通用航空非经营性医疗救护、紧急救援救灾等飞行活动免收航空性业务收费。2019年一季度,我局在全行业范围开展了通用航空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印发了《关于通用航空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局发明电[2019]1321号)和《关于民用机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9]33号),进一步规范了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重申了相关要求。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运输司 010-64091891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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