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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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99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99号建议的答复

单晓明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配装无人机的民用航空发动机适航审定程序及要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于运行风险评估明确配装无人机的航空发动机适航审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适航技术标准研究的建议

  我局为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健康发展,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与服务质量,已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中给出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体系各阶段建设目标。建设目标指出,在2025年前要基本完成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体系和配套的无人驾驶航空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体系构建。

  关于配装无人机的航空发动机适航审定工作,鉴于目前行业发展需求,目前暂未计划制定专门的适航审定程序,将主要采取随无人机本体一同取证的方式进行。关于无人机相关适航技术标准,我局已组织相关单位,在与国内无人机厂家沟通合作基础上,结合无人驾驶航空器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编制工作,并将按我局总体建设目标和计划完成。

  二、关于明确适航审定中对军用无人机配装的航空发动机鉴定资料的认可要求及程序,推动军用产品向民用领域转化的建议

  对于军用无人机配装的航空发动机用于民用无人机的情况,按目前计划同样将采取随机取证方式,进行适航审定和管理。我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审定工作将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并实行分类管理。具体为按照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基于运行风险和所需性能,按照开放类、特定类、审定类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人员资质、运行、经营和空中交通实施分类管理。

  鉴于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程序和标准尚在研究和编制中,建议军民各工业机构结合实践经验和内部标准,多提建设性意见。我局也会在相关程序和标准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军民两用产品的审定特点,广泛听取工业界意见,促进无人机审定相关军民融合工作顺利开展。

  感谢您们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适航司 010-64092381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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