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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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4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4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经研究,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41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扩大第五航权事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第三十条规定,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机场。鉴此,我局在积极、渐进、有序推进国际航权开放的过程中,对郑州建设与其定位相适应的枢纽机场所需的航权予以支持,具体如下:

  (一)持续开放货运国际航权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目前,我国与美国、英国、北欧三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印度、智利等21个国家的航空运输协定开放了货运的三四种业务权,与美国、印度、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北欧三国等8个国家开放了货运第五业务权。在与比利时、芬兰、德国、卢森堡、荷兰、阿联酋、土耳其、卡塔尔等主要航空运输市场的航权安排中,也交换了部分第五航权安排。

  (二)持续开放客运国际航权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近年来,我国与东盟、澳大利亚、马尔代夫,我国内三区地点(含河南)至美国均开放了客运第三、四业务权。与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主流市场国家大幅扩大了市场准入,与日本开放了除北京、上海与东京三地外的客运市场,并大幅增加了进入东京市场的客运运力额度。与韩国、俄罗斯、芬兰、比利时、爱尔兰、匈牙利、拉脱维亚等国小幅扩大了航权安排。

  航空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在新郑国际机场行使上述航权经营航线航班。对于今后该机场在枢纽建设中所需的具体航权安排,我局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对外航空谈判中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开放第七航权事

  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外,我国现行航空运输政策不支持第七航权开放。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海南所具有的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独特优势而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综合各方面因素为海南量身定制的最佳开放模式。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对标最高水平开放形态,构建一套有别于国内其他省市的特殊政策和制度体系。目前,国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施行的政策,凡符合海南发展定位的,海南均可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试点。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即将施行的政策,是海南独有的,其他省市尚不能复制。

  以上意见,供贵部答复时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国际司010-64091339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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