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1号(社会管理类6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1号(社会管理类6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现就胡卫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行未成年人出行住宿身份登记核验制度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提案中涉及民航工作的相关建议为“未成年人乘坐飞机必须凭本人的出生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购票、出行,同时备注监护人和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机场应对未成年人及其同行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同时进行核验。”

  在购票和乘机过程中,民航旅客服务及安检的相关规定均对旅客身份证明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购票环节,购票人应当向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乘机手续环节,旅客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等乘机手续。针对儿童、婴儿旅客,也要求提供出生有效证明。在安检环节,《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明确规定: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旅客必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未成年人身份登记核验工作。关于对同行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的相关事宜,我局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工作。

  以上意见,供贵单位答复时参考。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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