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经研究,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加大补贴支持力度的建议
(一)调整基建贷款贴息政策。民航是基础性产业,投资规模大,建设资金紧缺问题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局联合财政部出台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对民航基建项目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有利于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吸引银行信贷等社会资本投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随着金融市场创新发展,融资方式日趋多元化,企业(公司)债、中期票据等资金成本更低的新型融资方式在民航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中不断采用。而2009年出台的现行政策,仅对银行贷款贴息,贴息范围、贴息力度等方面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确有必要调整完善。
(二)分类提高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标准和额度。为支持中小机场发展,推进民航普遍服务,2008年,财政部、民航局制定出台了《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对中小机场提供公共服务给予补贴。之后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2年进行了修订,每次都按照推进基本航空服务计划的要求,不断加大了对中西部中小机场补贴力度。2020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局联合财政部修订出台新的中小机场补贴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三州三区、边疆边境、东北地区、偏远落后地区中小机场的支持力度。修订后,中小机场补贴标准和规模较修订前均有明显提高。
(三)对航空公司按飞机年租金或年折旧金额给予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每年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航空公司运营支线航空、特殊国际航线等给予补贴,对于促进基本航空服务,改善特殊国际航线经营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是落实好这些政策。2002年民航体制改革后,航空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包括租赁在内的飞机引进,属航空公司市场行为,应主要由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不宜通过财政补贴过多干预。
二、关于赋予机场在航空关联业务和临空产业的特许经营及开发权的建议。我局正在结合修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快推动开展机场有偿转让业务经营权有关问题的研究工作,引导和推动机场管理机构由直接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进一步强化民用运输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
三、关于支持航空货运发展的建议
(一)制定全国货运发展财政补贴政策。航空货运是物流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民航强国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航空货运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航强国战略总体要求存在明显差距,需要大力支持。《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明确提出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按照文件精神研究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二)优化货运航线航班。为进一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航空货运以及航空物流业的发展,2020年,民航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货运航线航班管理政策的通知》(民航规〔2020〕8号)和《货邮飞行航班时刻配置政策》(民航发〔2020〕33号),在遵从货邮航空的市场规律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了高密度机场与低密度机场、客运航班与货邮航班、定期航班与非定期航班、高峰时段与低峰时段、疫情防控期间与常态化管理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货邮飞行航班时刻的审批程序,简化国内和国际货运航线经营许可颁发程序和货运航班计划审核手续等措施,提高了航班时刻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便利航空公司快速布置或调整运力安排。目前,所有国内货运航空公司均已获得全部国内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可随时在任一国内航线上安排航班计划,满足市场需求。
以上意见,供贵部答复时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财司010-64091724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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