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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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28号(工交邮电类8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28号(工交邮电类80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显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支持黑龙江省打造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基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海关总署,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枢纽建设

  2017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已将哈尔滨机场定位为全国十大国际航空枢纽之一。2018年7月,我局会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规划》,明确支持哈尔滨机场构建辐射东北亚、连通美欧的国际航空枢纽,建设面向北美的航空物流中心,构筑东北亚面向欧洲的重要门户。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民用运输机场按照功能定位分为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区域航空枢纽和非枢纽机场,其中,哈尔滨机场定位为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属于综合性枢纽,兼顾航空客运和货运。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升哈尔滨机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构建与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环境,为枢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关于在航权时刻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开通国际货运航线

  我局积极支持哈尔滨机场拓展国际航空货运网络。

  一是关于航权政策。为快速提升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增强我国空运企业国际竞争力,2021年12月,我局印发《国际货运航权配置规则》,进一步优化航权配置指标体系,对包括哈尔滨在内的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及十大国际枢纽机场赋以更高的评分系数,将更有力地支持哈尔滨等城市合理布局国际货运航线网络。目前,定期国际货运航线按照一类和二类航线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一类航线航权开放,不限指定承运人数量和运力额度,范围已扩大至32个国家(含部分航权开放国家);二类航线承运人数量或运力额度有限,按照配置办法评分配置。哈尔滨经安克雷奇至洛杉矶、哈尔滨至纽约航线均属于一类航线,航司可根据需求申请经营;二类航线航权相对稀缺,按照多维度指标体系评分配置。哈尔滨经新西伯利亚至法兰克福航线为第五航权航线,参照二类管理,哈尔滨机场可与航司加强沟通,结合自身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申请相应航权。关于对俄货运包机航线,我局将持续用好国际货运航班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支持航司新开和加密国际货运航线(包括货运包机)。航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情况申请国际货运包机飞行许可,我局将按规定尽快予以审批。

  二是关于时刻政策。我局于2020年印发了《货邮飞行航班时刻配置政策措施》,根据机场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航班时刻供需矛盾程度,明确了货邮航班时刻分配的时间窗口、办理程序、配置规则、考核标准等。在遵从货邮航空市场规律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调整优化了货邮飞行航班时刻安排窗口,按照主辅协调机场、非协调机场和货邮功能较强的机场分类,实施了差异化的货邮飞行航班时刻配置窗口。明确航班时刻主辅协调机场,22点至次日8点,按照客货飞行同等对待的原则,协调配置货邮飞行航班时刻;航班时刻非协调机场,全时段按照客货飞行同等对待的原则,协调配置货邮飞行航班时刻;货运功能较强的枢纽机场,建立了货邮航班时刻池,根据需要安排8点至22点高峰时段的航班时刻,用于国际地区货邮飞行。哈尔滨机场可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口岸功能,协调航司优化国际货运网络布局,争取更多时刻资源,打造国际航空货运枢纽。

  三、关于支持进境水果、肉类、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总署支持确有需要的地方在口岸建设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对水果、肉类、食用水生动物等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口岸检查作业用的指定监管场地,属于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口岸功能及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的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建议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展需要和业务需求,按照《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的相关要求提出立项申请。届时,海关总署将指导哈尔滨海关对接相关工作,推动指定监管场地的立项工作。

  四、关于增设药品进口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关于在哈尔滨航空口岸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事,建议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海关总署将做好配合工作。

  五、关于落实航空口岸“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为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正在推行“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业务改革,采取精简单证等便利化措施,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在哈尔滨航空口岸,哈尔滨海关已实现出入境货运航班全程无纸化通关、远程申报、电子放行、“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切实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六、关于支持在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建立航油保税库

  保税仓库的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海关总署令第198、227、235、240号修订),保税仓库的设立由隶属海关、直属海关两级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用于存放保税货物。在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和资质要求的前提下,海关总署将指导哈尔滨海关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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