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办公厅:
经研究,我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889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民航发展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实施细则》(民航发〔2013〕22号)的相关规定,向旅客征收标准为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和地区航班每人次70元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对于经停航班,全程为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个航班号,其实质为一个航班,因此仅需缴纳1次民航发展基金;对于中转航班,从始发地到目的地过程中,经过另一个或几个机场中转,含有两个或以上不同航班号,其实质为乘坐两个或多个航班,可能涉及多家航空公司,应按乘坐航班次数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旅客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按乘坐航班次数征收,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代征;各机场每月将本机场始发的航班旅客载运量数据报送清算中心,清算中心汇总后与航空公司进行清算。对于中转航班,由于涉及不同的航班,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无法辨别是否为中转旅客,机场在统计报送本机场始发的航班旅客载运量数据时也未统计中转旅客人数,目前征收机制难以实现对中转航班只征收1次民航发展基金。对于李刚代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干支发展趋势、征管技术要求等方面,认真研究其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上意见,供贵部答复时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财务司010-64091724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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