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公告2018年 第12号)
根据《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现公布《国内投资民航业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名单》(见附件),自2018年1月19日起与《规定》同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内投资民航业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名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12月26日
《国内投资民航业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名单》
一、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需要特别管理的枢纽机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
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
三、需要特别管理的战略机场
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