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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私用驾驶员体检鉴定工作调整试点促进通航发展的通知
关于开展私用驾驶员体检鉴定工作调整试点促进通航发展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飞行院校,民航飞行员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各体检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通航发展,鼓励私用飞行,落实民航局“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局领导要求,在2018年放宽私用驾驶员医学标准基础上,经研究,拟进一步简化私用驾驶员体格检查、医学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并于2019年7月15日开始开展私用驾驶员体检鉴定工作调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内容

  私用驾驶员体检鉴定工作调整试点主要为将原“私用驾驶员体检鉴定工作由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完成,局方审核颁证”调整为:

  申请人依据民航局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私用驾驶员体格检查表(2019年试行版)》(以下简称《体检表》)和私用驾驶员体检辅助检查项目由国内任一“三甲”级医院完成对其本人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后,由任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主检医师完成航空医学鉴定。

  局方依据申请为航空医学鉴定结论为合格的申请人审核、颁发电子体检合格证。

  试点期间,原体检鉴定机构仍可为申请人提供体格检查和航空医学鉴定服务。

  二、试点工作流程

  1.申请人登陆民航局网站或https://ams.caac.gov.cn首页,自行打印《体检表》和辅助检查项目清单;按照《体检表》和辅助检查项目,前往国内任一“三甲”级医院完成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2.申请人在完成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后90日内,登陆https://ams.caac.gov.cn,进行私用驾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快捷注册,上传《体检表》和全部辅助检查结果,申请航空医学鉴定;选择任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预约航空医学鉴定时间。

  3.申请人按照已确认的预约时间前往预约体检鉴定机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及医院填写完整的《体检表》和全部辅助检查结果,由体检鉴定机构主检医师完成航空医学鉴定。

  4.主检医师根据上述材料当日作出航空医学鉴定结论。如需补充检查或需对提交材料进行确认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于当日在体检鉴定机构补充检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交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在收到补充检查结果或补充材料的当日作出航空医学鉴定结论。

  主检在做出鉴定时应核对申请人上传的医学资料与提交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5.航空医学鉴定结论为“合格”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系统将自动提交体检合格证申请。

  6.局方收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审核颁发电子体检合格证,无需颁发纸质体检合格证。

  7.申请人获准颁发电子体检合格证后将收到短信通知,并可查询到电子体检合格证。

  8.待申请人安装“云执照”app后,将自动显示最新的电子体检合格证。

  三、试点工作要求

  1.各管理局航卫部门,各体检鉴定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私用驾驶员体检鉴定工作调整试点。将通知要求传达至参与体检合格证审核工作每一名航卫监察员和参与私用驾驶员航空医学鉴定工作的每一位主检医师。我司拟于7月初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次试点工作进行培训,请各相关单位准备派员参会。

  2.各体检鉴定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私用驾驶员航空医学鉴定接诊工作,做好政策解释说明。确保按预约时间就诊的申请人及时得到鉴定结论。

  3.试点结束后,我司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更好服务通航发展。试点期间,各相关单位要主动收集试点工作的问题和建议,意见建议随时报我司。

  政策咨询电话:010-64092481

  意见建议电话:010-64092421

  咨询建议邮箱:amd@caac.gov.cn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私用驾驶员体格检查表(2019年试行版)》和辅助检查项目清单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