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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专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专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近年来,由于人民币汇率并轨、航油价格上涨等因素,航空公司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专机飞行成本涨幅较大。同时,执行专机任务还对航空公司的航班、效益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国阅(1994)1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专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机飞行收费:

  专机飞行收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类,按飞行小时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最大起飞全重

  每飞行小时费率(元/飞行小时)

  320吨以上

  260000

  200320吨(含)

  170000

  130200吨(含)

  140000

  90130吨(含)

  100000

  6090吨(含)

  70000

  专机一次飞行不足l小时按飞行1小时计算。

  二、专机留机费

  专机执行任务期间需停留,停留不超过1小时(含)不收留机费;凡超过1小时,从第2小时起,每停留l小时(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l小时按l小时计算)按专机飞行小时费率20%计费,专机留机时数按实际停留时间累计计算。每停留24小时或停留不足24小时,留机费最多按专机飞行2小时收费。

  三、供应品收费

  按民航总局规定配备的专机供应品不计费,但用机单位要求配备规定以外的物品,按其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四、费用结算

  为及时结算专机费用,明确付费单位,承运人应与用机单位签订专机合同。合同签订后,如用机单位要求取消合同,不收退包费,只收已发生的专机改装费用(含材料、设备、工时等)。专机任务完成后,用机单位应在收到帐单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未付,每超过一天,加收全部费用的千分之一。

  五、起飞全重在60吨以下的飞机,在执行专机任务时,收费比照同类飞机包机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七、民航局发(1993)116号《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专机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民航总局财务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