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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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重申加强国内包机、包座销售管理的通知
关于重申加强国内包机、包座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管理局,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局刘剑峰局长2月9日在总局机关全体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包机管理,防止利用包机、包座形式变相降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航空运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加强国内包机、包座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国内包机管理
    1国内包机飞行是指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除定期航班以外的国内不定期飞行。
    2航空公司在经营国内定期航班的航线上,不得经营包机。如有特殊需求,须经批准,方可执行。
    3航空公司经营国内包机,必须符合市场需求。航空公司申请国内包机,应事先与包机人签订包机合同,包机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
    (2)包机类别;
    (3)包机可提供座位数;
    (4)包机实际旅客人数、国籍;
    (5)包机价格;
    (6)包机飞行的日期、架次、机型、航线和时刻;
    (7)运输凭证的使用;
    (8)航空公司和包机人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9)航空公司和包机人的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4航空公司经营包机,其座位不得输入计算机订座系统销售。包机人包用的所有座位,不得零售。
    5包机旅客客票必须使用航空公司客票,由航空公司售票处或营业部负责填开,加盖航空公司营业用章,并在客票价格栏中注明“包机”字样。
    6航空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航空公司经营包机资格。
    二、定期航班包座销售管理
    1航空公司不得将定期航班全部座位包给其它人销售或将整条航线航班被承包人买断。
    2各航空公司必须自文件下发日期起,对本公司定期航班座位的销售方式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于5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总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航站、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等部门及所属企业不得经营包机、包座等包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行政领导责任。
    四、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对本地区航空公司国内包机、包座销售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五、航空公司凡违反本通知,初次违反予以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则取消其航线经营许可。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发至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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