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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
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

  目前,中国民航雷达导航设备飞行校验工作主要是参照1972年发布的国际民航组织ICA08071文件执行,从多年来的实践看,效果较好,对保障飞行安全起到积极作用。ICA08071文件已经发布二十余年,期间电子技术快速发展,雷达导航设备更新换代,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均有较大提高,ICA08071文件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飞行校验任务的繁重及设备运营成本的升高等负面影响。国际民航组织已着手ICA08071文件的修改工作,但短期内难以完成。参考国际上航空技术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民航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安全及效益因素,为进一步做好雷达导航设备飞行校验工作,现就定期校验周期做如下调整:

  一、I类仪表着陆系统(ILS)的定期校验周期为9个月,其中新技产设备在投产校飞后3个月内增加一次定期校验。

  二、II类仪表着陆系统(ILS)的定期校验周期为4个月,其中新技产设备在投产校飞后3个月内执行第一次定期校验。

  三、用于机场进近的多普勒全向信标(DVOR)的定期校验周期为18个月,其中新技产设备在投产校飞后9个月内增加一次定期校验。

  四、用于机场进近的无方向信标(NDB)的定期校验周期为18个月,其中新技产设备在投产校飞后9个月内增加一次定期校验。

  五、用于航路的多普勒全向信标(DVOR)的定期校验周期为36个月,其中新技产设备在投产校飞后18个月内增加一次定期校验。

  六、用于航路的无方向信标(NDB)的定期校验周期为36个月,其中新技产设备在投产校飞后18个月内增加一次定期校验。

  七、测距设备(DME)与配套使用的导航设备同期校验。

  八、指点信标与配套使用的导航设备同期校验。

  九、一、二次雷达不做定期校验。

  十、各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飞行方法及要求参照附件一、二、三执行。

  上述校验周期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不能按时完成定期校验的导航设备, 各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通告予以关闭。

  附件:ILS飞行校验飞行方法及要求、 DVOR飞行校验飞行方法及要求、NDB飞行校验飞行方法及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