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有效防止燃油箱爆炸,确保运输类飞机安全性,现就有关运输类飞机型号设计及更改批准和认可证书持有人及申请人对飞机燃油箱系统点火源采取防护措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性。1995年1月1日(含)以后型号合格审定最大载客量30人(含)或最大商载3400公斤/7500磅(含)以上的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及型号设计更改涉及飞机燃油箱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及申请人。
二、符合性。根据适用性,上述运输类飞机型号设计及更还批准和认可证书的持有人及申请人必须在第二、5段规定时限内完成以下工作:
1、对飞机燃油箱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飞机型号设计及更改满足2011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1条及第25.981条(a)和(d)款要求。若飞机型号设计或更改不满足上述条款要求,则必须制定飞机燃油箱系统设计更改方案以满足上述条款要求。
2、为保持预防或抑制飞机燃油箱系统内点火源所需的设计特征,制定必需的维护和检查程序。
3、将含有以下内容的报告提交局方批准:
(1)证实飞机燃油箱系统的型号设计及更改满足2011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1条及第25.981条(a)和(d)款要求的相应的符合性文件。
(2)为在飞机全寿命期内保持预防或抑制飞机燃油箱系统内点火源所需的设计特征而制定的必需的维护和检查程序。
4、对任何不符合项,在确定能够通过等效安全因素补偿后,局方可以批准根据第二、3段要求提交的报告。
5、根据适用性,飞机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颁发后一年六个月内,以时间后到者为准,满足本通知要求;根据适用性,涉及飞机燃油箱系统的飞机型号设计更改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及申请人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或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颁发后一年六个月内,以时间后到者为准,满足本通知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