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的发展以及电子客票的日益普及,理顺航空运输企业与销售代理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改变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支付标准的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改变现行由民航局统一规定手续费支付标准的管理方式。具体由航空运输企业与销售代理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协商确定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奖励办法以及管理办法,并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国内航空客货销售一律实行明折明扣,严禁任何形式的暗扣销售,不得向旅客、货主额外加收服务费。对航空运输企业以及销售代理企业的暗扣销售行为,依据《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民航财发[2002]101号)等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销售代理企业额外加收服务费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要加强对销售代理企业销售代理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与销售代理企业协商确定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奖励办法以及管理办法。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如实入账,严禁在帐外以现金、有价证券等形式给予销售代理企业回扣或事后返还,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及时跟踪了解手续费支付标准管理方式改变后的有关情况。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民航局反映。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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