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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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费收费优惠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费收费优惠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有关规定,现就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费优惠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客服务费优惠条件及幅度

  由内地航空公司执行的内地航班,所使用的飞机安装座位数至少高出内地航空公司同机型平均座位数10%,且客座率不低于85%,旅客服务费可在《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附件5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具体优惠幅度如下:

  客座率在85%(含)-90%,按规定标准优惠20%;

  客座率在90%(含)-95%,按规定标准优惠25%;

  客座率在95%(含)以上,按规定标准优惠30%。

  二、旅客服务费优惠标准适用条件的申请及认定

  (一)内地航空公司所使用的飞机是否符合旅客服务费优惠标准的座位数适用条件,由航空公司向民航局提出认定申请,民航局负责认定并对外公布。内地航空公司认定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所使用飞机的机型、机号、实际安装座位数等,以及民航局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航空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民航局对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内地航空公司是否符合旅客服务费优惠标准的座位数适用条件的认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公布认定结果。

  (二)内地航空公司具体航班是否符合旅客服务费优惠标准的客座率适用条件,由内地航空公司与机场共同认定。每个航班客座率按内地航空公司实际承运旅客人数除以所使用飞机安装座位数计算。内地航空公司实际承运旅客人数以《飞机载重表和载重电报》中的数据为准。

  以上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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