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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民航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第三条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条 项目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评估任务;

  (二)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三)项目评估;

  (四)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五)项目评估报告验收。

  第二章 评估管理

  第五条 民航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项目的评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评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与发布;

  (二)负责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项目评估工作的委托、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项目的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估准备

  第七条 项目评估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

  第八条 承担民航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评估任务相适应的咨询评估资质;

  (二)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评估工作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项目委托单位与项目评估单位在评估工作开始前,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时限、成果提交方式、经费核算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评估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评估任务、委托单位要求概述;

  (二)负责评估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参加人员,专家人数、专业构成、聘请方式等;

  (三)评估工作程序、方法;

  (四)评估成果形式及质量审查、审定制度;

  (五)评估工作进度安排。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评估的主要内容:(按照可研编制办法大项写)

  (一)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项目定位及服务范围;

  (三)业务量预测或市场分析;

  (四)项目选址;

  (五)建设规模与方案;

  (六)土地、环保、节能初步方案;

  (七)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八)经济效益评价。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业务量预测或市场分析;

  (三)资源和建设条件情况;

  (四)总体规划;

  (五)建设规模与方案;

  (六)技术与设备选型;

  (七)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节能分析;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九)建设工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经济效益评价。

  第十三条 各专业专家应就评审内容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评估单位汇总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五章 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报告应尊重客观事实,有确切的评判依据和深入的论证分析,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报告,由正文和必要的附表、附图及附件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容提要;

  (二)报告正文;

  (三)附表、附图;

  (四)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明确提出结论意见和建议。

  (一)评估认为合理、可行的项目,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目标预测、建设条件等内容进行定性评价,对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设备选型、建设投资等做出定量评价;对其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并附建设内容与规模、主要设备清单、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附表。

  评估认为不合理、不可行的项目,评估报告应提出否定、退回修改、补充材料等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评估报告应附专家组评估意见,必要时可附专家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单位应按照委托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向项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自评估委托之日起,在文件、资料齐全,具备评估条件后,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自评估委托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委托单位对评估单位提交的成果文件、资料,按照事先约定的要求验收。合格者予以接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不合格者应按要求补充完善,直至符合要求时正式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委托单位及有关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单位应严格遵守项目评估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委托单位视情况责令改正、警告、终止评估或取消其承担民航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咨询任务的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项目评估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聘请不具备规定资格、应回避或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参加项目评估活动;

  (三)在规定的评估原则、程序、方法和统一要求以外,向评估专家暗示或施加倾向性影响;

  (四)索取、接受项目申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一年之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以科学、严谨、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评估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委托单位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宣布评估意见无效、取消本次或今后参加评估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一)索取、接受项目申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二)压制、歧视与自己持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专家;

  (三)擅自修改已经形成的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弄虚作假,致使不合格项目通过评估或不正当意见写入评估报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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