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信:
根据《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规财发[2004]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内票价信息发布,提高民航票价透明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自行制定的国内航线票价(包括票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提前30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各航空公司应积极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价格纠纷,减少价格投诉。
二、各航空公司应抓紧时间印制本公司国内航空运价手册或资料,立即下发至直属售票处及销售代理人,直属售票处及销售代理人应将运价手册或资料摆放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供消费者查询。同时.按照规定,各营业场所应张贴“l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上述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航空公司制定的运价手册或资料必须包括航程、票价种类及水平、舱位等级、限制条件等内容,具体内容应当详实,准确,不得模糊,严禁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
三、民航各销售网点售票人员,通过售票终端。应向购票旅客提供票价有关签转、退票费的准确信息、避免旅客投诉。
四、中国航信要进一步完善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按照政府要求进一步增加航空价格信息及舱位销售的透明度,逐步实现国内票价信患与舱位销售的同步发布。
五、各地区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督促辖区内各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落实上述规定及要求,加强行业监督,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6月初应集中力量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民航总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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