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机场(集团)公司、珠海机场(集团)公司、海口美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
为适应民航空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机场与地区空管局以及省(区、市)局、机场与空管中心(站)之间关于外国飞机起降费的分配关系,依据《(关于调整外国飞机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财发[1995]240号)和《关于印发<民航空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2001]145号)的规定。现将外国飞机起降费分配事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配比例问题
自2002年1月1日起, 机场与地区空管局之间关于外国飞机起降费的分配比例为各50%。省(区、市)局、机场与空管中心(站)也按此比例分配外国飞机起降费。
二、关于结算问题
(一)由中国航空结算中心负责对外结算的外国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和其他来华飞机的起降费,其中应分配给机场和地区空管局部分,中国航空结算中心应在规定的结算期限内按照上述分配比例直接付款给有关单位;应分配给省(区、市)局、机场和空管中心(站)部分,中国航空结算中心应在规定的结算期限内按照上述分配比例付款给省(区、市)局、机场及空管中心(站)所在的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民航空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2001]145号)文件统一安排。外国飞机起降费收入仍由空管中心(站)确认,并进行账务会计核算。
(二)由机场直接收取的外国不定期航班和其他来华飞机的起降费,地区管理局要负责组织机场与地区空管局以及省(区、市)局、机场与空管中心(站)之间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结算依据、结算方式以及违约条款等内容。省(区、市)局、机场必须在结算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上述分配比例付款给地区空管局和空管中心(站)所在的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民航空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财发[2001]145号)文件统一安排。
三、其他有关问题
机场与地区空管局之间关于外国飞机夜航附加费、高峰时刻附加费的分配比例仍按照《关于明确外国飞机机场收费分配比例的通知》(总局财发[1995]257号)的规定执行。省(区、市)局、机场与空管中心(站)也按
此比例分配外国飞机夜航附加费和高峰时刻附加费。具体结算按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航总局财务司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