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深圳机场(集团)公司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过港服务费、运输服务费收入划分比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你公司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及相应资产变化的情况,同意将Ⅸ关于地面服务费分配比例的批复》(总局财发[1997]124号)中的旅客过港服务费及运输服务费收入划分比例修订如下:
一、旅客过港服务费收入划分比例
深圳机场(集团)公司5%,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95%;
二、运输服务费收入全部划归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批复。
民航总局财务司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