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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民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全面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民航科技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按照民航局党组“一二三三四”工作思路,落实“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民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民航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民航建设创新型行业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

  第五条 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承担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工程中心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考评等评审评估工作,为工程中心发展提供建议和指导。

  (三)确定各工程中心责任专家,掌握了解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情况。

  (四)定期组织工程中心管理方面的专题活动,促进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技术支撑机构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包括运行经费、学术交流经费等,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科技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民航安全和发展需要,持续研究开发本领域关键共性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民航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承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科技服务,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和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三)承接国家和地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民航的转化和产业化。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五)培养民航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管理人才以及创新团队,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行业骨干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

  (二)具有显著的民航特色,符合民航安全和发展需要,在民航核心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稳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较强能力的组织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五)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六)重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民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支撑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民航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CAAC”。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工程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任期三年,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须向科技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及研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技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三年。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注重加强产业化团队建设,提升团队影响力。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鼓励工程中心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和健全充分体现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工程中心应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民航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科技管理部门批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通过科技项目、专项任务和建设投资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民航业内转化,符合民航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职科技人员符合民航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条件的,科技管理部门将择优支持。

  第六章 考 评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由技术支撑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

  (二)不接受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四)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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