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精神,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民航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均取消票价下浮幅度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票价水平。
对部分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且由两家(含)以上航空公司共同经营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票价水平,具体航线目录见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由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于每年一季度调整公布。
航空公司在上述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旅客运输票价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抄报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为广大旅客提供质价相符的航空运输服务。
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秩序。
此通知自2013年10月20日起实行。
附件: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