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管理局:
随着通用航空制造业的发展,国内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申请需求不断增加,为落实民航局放管服政策、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现对特殊类别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确立政策做如下说明,以指导审定工作的开展:
对于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CCAR-21部第21.17条(二)款规定了此类航空器应按特殊类别航空器进行审查,并给出了审定基础确定的依据。
CCAR-21部第21.17条(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特殊类别航空器,包括安装其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当符合CCAR23、CCAR25、CCAR27、CCAR29、CCAR31、CCAR33、CCAR35部中的适用要求或民航局确认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对于某些种类特殊类别航空器,民航局已颁发咨询通告为确认审定基础提供指导。对于尚未颁发相关咨询通告的特殊类别航空器,申请人可基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国外同类产品的适航准则,起草适航准则建议,并将建议的适航准则递交给负责该型号审查工作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评估后提交给我司批准,或通过其它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如我司与地区管理局通过项目研讨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地区管理局应尽可能参与该适航准则的起草工作,若需要我司协调支持,请及时提出。
对于经项目审定实践,认为有制修订相应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技术标准需要的,请及时将相关需求反馈我司。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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