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管理局: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9-31) 第3.1.1 节规定持有或巳经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人具备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资格,但限制其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原型号合格证对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能力的补充。为支持零部件生产厂家取证需求,并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 第21.133 条规定保持一致,现就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和申请人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格说明如下:
持有或巳经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人具备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资格,取消AP-21-AA-2019-31程序第3.1.1节中有关其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原型号合格证对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能力的补充的限制。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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