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运输、通用)/航空运营人:
中国民用航空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航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航局《关于相互接受适航证的合作安排》《实施程序细则》(湿租航空器部分)已于2010年4月12日签署完毕并生效。该《实施程序细则》(湿租航空器部分)适用于内地、香港、澳门三地间民用航空器的湿租活动。
自本《实施程序细则》(湿租航空器部分)生效之日起,对于内地各航空公司/航空运营人自香港或澳门湿租并用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输或商业航空作业活动的航空器,在满足本《实施程序细则》(湿租航空器部分)的相关要求且三证齐全有效时,我司不再另行颁发适航证或适航证认可函。
上述湿租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湿租航空器的适航监管责任由出租人所在当局承担。
上述湿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同时确保湿租航空器满足各自所在当局的相关运行规章要求。
以上,特此通知。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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