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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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定政策指导(CPG-6)关于美国进口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VDA)审查相关问题的政策说明
审定政策指导(CPG-6)关于美国进口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VDA)审查相关问题的政策说明

  为保证美国进口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VDA)审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美适航实施程序(IPA)的原则,现就美国进口零部件VDA新申请和在审项目相关问题及处理政策说明如下:

  一、对于新申请项目,除以下第(一)款情况外,应采用CTSO性能标准作为认可审定基础,VDA证件中应注明设计符合相应的CTSO性能标准。

  (一)若零部件对应的TSO性能标准高于现行有效的CTSO性能标准,则可采用该较高TSO性能标准作为认可审定基础,并在VDA证件中注明产品设计符合相应的TSO性能标准。

  (二)若零部件对应的TSO性能标准低于现行有效的CTSO性能标准,根据IPA 3.6.1.3(b)和(f)款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交对CTSO性能标准的偏离申请和国内用户知晓此情况的用户意向函。审查组对偏离情况进行评估,并在VDA证件草案里写明偏离的情况。

  (三)若零部件对应的TSO性能标准与现行有效的CTSO性能标准相同,但引用的工业标准(如DO标准)版次不一致,则应由申请人对比标准差异并提交偏离申请。审查组对偏离申请进行评估,并在VDA证件草案里写明偏离的情况。

  二、对于在审项目,如涉及偏离,审查组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知申请人提交偏离申请。审查组对偏离申请进行评估,并从AMOS系统重新上传审定报告进行审批。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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