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民用航空管理当局: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2号,CCAR-36)第36.1和36.1581条规定,按照适用性,对任何中国注册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颁发该航空器适航证和在经批准的该航空器飞行手册或特定文件中注明噪声数据的方式证明该航空器的噪声合格性。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局令第195号,CCAR-121)第121.151和121.137条规定,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携带现行有效的该飞机的适航证和经局方批准的该飞机的飞行手册或相应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上述做法和要求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中关于航空器注册国应对注册航空器颁发或认可噪声合格证明,并应要求在航空器上配备噪声合格证明,噪声合格证明可以为单独噪声合格证或在经批准文件中声明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请求贵局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国注册航空器予以放行和提供必要便利。
致谢!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