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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场数据报送有关补充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场数据报送有关补充要求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

  为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进一步对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和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机场数据上报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活动区及有关设施基础数据的要求

  航空数据、机场基准点、机场和跑道标高、机场基准温度、基本设施资料、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道面强度和公布距离等机场数据的定义、确定、精确度和完好性等要严格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3 机场数据”的要求执行。

  二、关于活动区及有关设施等可能影响安全运行情况的信息报送要求

  (一)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要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制度、日常通报制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要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供活动区的情况和有关设施的运行状态的资料。并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对可以预见或者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需及时提供。

  (三)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要对活动区的情况和有关设施的运行现状进行监测,并对具有运行重要性且影响航空器和机场运行的事项分别按照有关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通报,包括以下方面:

  1.施工或维护工作;

  2.跑道、滑行道或者机坪道面平整度不符合适航标准、道面破损或者处于不适航状态;

  3.跑道、滑行道或机坪表面上有水、雪、雪浆、冰或霜;

  4.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防冰或除冰液体化学物质或其他污染物;

  5.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附近有雪堤或雪堆;

  6.飞行区内有其他临时性障碍,包括停放着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7.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8.基本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

  9.发现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10.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迹;

  11.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12.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新的障碍物、空飘物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13.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14.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15.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四)活动区状况的检查、监测、评估和通报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程序》以及通用机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具体要求执行。

  (五)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通报,要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程序》等具体要求执行。基本原则为每当某一运行跑道上有水、雪、雪浆、冰或霜时,机场管理机构均应对跑道表面状况进行评估。根据此项评估,对跑道状况代码(RWYCC)及跑道表面状况说明进行报告,供飞行机组用于计算飞机性能。此份以污染物的类型、深度和覆盖面积为依据编写的报告代表着机场管理机构对跑道表面状况所作的最佳评估,但可能也需将所有其他相关信息考虑在内。

  1.跑道表面状况须通过跑道状况代码(RWYCC)和使用下列术语所做的描述来加以评估和通报:

  (1)压实的雪;

  (2)干;

  (3)干雪;

  (4)压实的雪面上有干雪;

  (5)冰面上有干雪;

  (6)霜;

  (7)冰;

  (8)雪浆;

  (9)积水;

  (10)在压实的雪面上有水;

  (11)潮湿;

  (12)湿冰;

  (13)湿雪;

  (14)压实的雪面上有湿雪;

  (15)冰面上有湿雪;

  (16)经化学处理的;

  (17)散沙。

  2.当跑道受到污染时,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要对跑道每三分之一段上的污染物深度和覆盖面积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3.如果将摩阻力测量作为对覆盖有压实的雪或冰的表面进行全面跑道表面评估的一部分加以使用,则摩阻力测量装置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4.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不应报告在受压实的雪和冰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跑道表面所作的摩阻力测量。

  5.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要提供跑道或其中一部分出现湿滑的情报。

  6.如果有铺筑面跑道或其一部分的摩阻力水平小于规定的最低摩阻力水平,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需向相关驻场单位发出通知。

  三、关于残损航空器搬移的信息报送

  (一)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需向航空器经营人提供负责活动区或其附近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的机场协调员办公室的电话和传真号码。

  (二)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需备有关于搬移活动区上或其附近残损航空器能力的资料,并将相关信息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进行上报,在航空情报资料中予以公布。

  搬移残损航空器的能力,应以机场所能搬移的最大类型的航空器来表示。

  四、关于救援与消防保障水平资料的确定和提供

  (一)民用机场需具有为航空器消防救援提供保障水平的资料,并将相关信息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进行上报,在航空情报资料中予以公布。

  (二)机场的消防救援保障水平要以机场消防救援等级表示,并在机场备有符合类型和数量要求的灭火剂。

  (三)因机场消防队所能提供的灭火剂、消防车或专职消防人员等方面的变化引起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发生变更时,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要通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供通用机场管制服务的单位或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及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等单位,以便相关单位可以及时将消防救援等级信息提供给进场和离场的航空器。当机场消防救援等级恢复时,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也要及时通知上述单位。

  (四)发生变更的消防救援等级需以机场具备的新的消防救援等级来表示。

  五、关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之间的协调

  (一)为确保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获取有关信息,使其能提供最新的飞行前情报并满足飞行中的情报需要,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之间必须做出安排,由有关单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以最短时间向负责的航空情报单位通报:

  1.机场许可证颁发状况和机场状况的信息;

  2.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各类设施、服务和助航设施的运行状态;

  3.被认为对运行重要的其他信息。

  (二)在采用对航空导航系统做出的改变之前,负责此类改变的部门必须适当考虑到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准备、制作及发布相关材料所需的时间。确保及时把资料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紧密协作。

  (三)对航图和/或基于计算机的导航系统造成影响的航空情报变动,且这些变动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AIRAC)来进行通报的条件。当将原始资料/数据提交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时,机场管理机构或运营人必须遵守国际上预先约定的 AIRAC 生效日期的规定。

  (四)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向航空情报单位提供原始航空资料/数据提供航空资料/数据时,必须考虑到满足航空数据最终用户需求所需的精确度和完好性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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