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民航局頒發的民用機場建設與機場安全運作管理規章、規範、標準,並監督檢查本轄區各機場的落實情況;審核上報轄區內飛行區等級指標4E 及以上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使用許可證工作;審批、頒發、吊銷轄區內飛行區等級指標4D 及以下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使用許可證;對本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審核上報轄區內新建民用機場的場址選址報告;審批轄區內飛行區等級指標4D及以下民用機場總體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審批轄區內飛行區等級為4E 及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以及飛行區等級為4D 及以下的民用機場專業工程的初步設計,並組織行業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民航機場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品質監督;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方案的審批;監督管理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安全運作、凈空管理、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工作;負責轄區內航油企業的市場準入審查,並對其安全運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機場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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