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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內設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根據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的主要職能,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設置19個職能機構、3個黨群工作機構和1個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

  

  1、辦公室(外事辦公室、臺港澳事務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協助管理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承辦管理局局務會等全局性工作會議,參與機關部門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管理局的公文(含電報)處理工作,指導下屬單位及管理局機關公文工作;負責管理局重大會議領導講話和重要文件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印信管理,辦理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單位和所屬單位印章的頒發和繳銷;負責管理局機關行政管理、政務資訊、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局的外事管理、對外聯繫和接待工作;負責管理局機要工作和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處理;組織協商相關單位或部門辦理人大、政協有關轄區民航方面的提案、建議和質詢;負責管理局涉臺港澳業務、技術交流、研討,重要來訪活動的接待工作,並按授權,處理轄區內涉臺港澳民航事務;負責轄區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的固定資産管理的相關工作。

  

  2、航空安全辦公室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和民航局航空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區內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組織調查處理轄區內的運輸飛行一般事故,通用航空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及民航局授權組織調查的事故;參與轄區內重、特大運輸飛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佈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並監督檢查安全指令的執行情況;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的收集、分析和發佈;按規定組織轄區內安全評估工作並承辦航空安全獎懲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擔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管理局安全舉報事件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和指導本地區飛行品質監控工作;按要求組織或參與對企事業單位的航空安全審計工作;負責管理局《安全管理手冊》的日常管理、持續改進和內部審核工作。

  

  3、政策法規處

  主要職責:負責管理局領導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民航行業發展政策調研,提出政策建議,擬定有關政策;負責管理局各項政策、制度、規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審查工作;組織並監督轄區內民航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政處罰的審查和執行;負責轄區內民航各類行政執法監察員的管理和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改革的有關工作,審核企業、機場聯合兼併和改制上市;負責指導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受理企業、機場不公平競爭的投訴;負責轄區內以管理局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的管理。

  

  4、計劃統計處(節能減排辦公室)

  主要職責:研究提出所轄區域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對民用機場佈局和機場、航路建設規劃、及航線開闢及節能減排提出建議;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新建、改擴建、遷建等項目的前期審查;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政府性基金補貼項目的審核或審批及其監督工作;承辦轄區內購租航空器項目的評估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資訊統計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産投資及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利用外資等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行業企事業單位使用民航發展基金、政策性基金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審核和報批;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監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關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行業節能減排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各企事業單位的節能減排工作;參與轄區內民航重大工程項目的方案論證、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5、財務處

  主要職責:負責直屬單位的資産管理、資金管理和外匯額度使用管理;負責轄區民航財經宏觀政策措施和其他財稅政策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轄區內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管理及轄區內行業財經資訊的匯總編報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財務與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情況,負責組織管理局許可權內的民航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批;負責轄區內行政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協助徵收政府性基金;負責地區管理局日常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局直屬單位的會計委派工作;負責對管理局及所屬單位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並承擔總局委託的審計業務;負責直屬單位財務人員培訓工作、後續教育、從業資格證申辦、年檢等組織管理工作。

  

  6、人事科教處(信息辦)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民航有關人事勞動、教育培訓和科技資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管理局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管理局機構編制及職能職責調整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負責公務員及職工的招錄、考核、任用、調配、獎懲、退休等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檢查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負責工資管理工作,按規定執行國家津貼、補貼及其他相關福利待遇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工作,檢查指導所屬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組織指導實施轄區內行業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出國出境培訓項目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智力引進,組織本地區民航行業學術交流和合作;負責管理局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民航主體系列工程技術中級職務(資格)評審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及軟科學研究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資訊化管理及其安全監管工作。

  

  7、運輸管理處(國防動員辦公室)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監督檢查轄區內執行情況;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含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對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的監督;負責審核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設立、變更、擴大經營範圍、增設分公司等的經營許可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航空運輸企業航線及加班、包機申請;監督檢查轄區內運輸機場航線航班執行情況,負責航班正常性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輸地面服務、電腦訂座系統的市場準入及其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消費者事務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轄區內航空公司、機場及其他民航企事業單位服務品質、旅客承諾制執行情況,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對銷售代理行業協會派駐本地區的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本地區銷售代表企業協會實行行業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國防動員工作;負責轄區內專機保障協調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和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

  

  8、通用航空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民航局頒布的通用航空法規規章,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對轄區內通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辦理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登記並實施監督;負責轄區外通用航空企業在轄區內開展通用航空活動的資訊備案;審核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境外作業申請;組織監督檢查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開展特殊通用航空活動以及境外通用航空企業在轄區內的作業情況;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參與轄區內通用航空作業品質事故的調查工作。

  

  9、飛行標準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民航局頒布的飛行標準法規規章,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負責實施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運作合格審定及補充審定並進行持續監督檢查;照民航局的年度安全運作監察大綱,制定轄區年度持續監察工作計劃,並對計劃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負責辦理對轄區內飛行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事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人員、乘務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轄區內飛行標準監察員、委任代表的培訓和日常管理;參與轄區內飛行事故調查,負責相關業務的調查取證工作;按授權審查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的營運手冊及飛行訓練大綱等相關文件,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本地區客艙安全資訊的收集、分析、總結和上報;負責對《最低設備放行清單(MEL)》的審批工作。

  

  10、外國航空公司運作監管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有關外航監管的政策、規章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按CCAR129部的要求,協同民航華北、華東、中南地區管理局,參與在西北轄區運作的外國和我國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作合格審定工作;負責對轄區內的外國和我國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作、辦事機構以及航空器實施持續監督檢查;指導、幫助本地區各監管局對轄區內的外國和我國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進行持續日常監督檢查;參與外國和我國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轄區發生的不安全事件的調查;負責收集在本地區運作的運作資訊和監察資訊,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做出報告。

  

  11、航空衛生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民航局頒布的航空衛生法規規章,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頒發轄區內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並對體檢鑒定和體檢合格證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體檢單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體檢人員委任代表進行資格審查,並監督檢查其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應急救護預案、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預案的審查,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營運人民用航空衛生方面的運作合格審定與持續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航空人員酒精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民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內航空事故及事故徵候的醫學調查;負責管理局機關醫療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管理局愛國衛生工作。

  

  12、航務管理處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民航局發佈的有關航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和運作標準,監督檢查轄區內的執行情況;審核、審批轄區內民用機場飛行程式、機場使用細則、運作最低標準、低能見度運作程式等;負責轄區內航空器運營人運作控制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航空器運營人飛機性能管理工作;負責審批、組織本轄區內機場、飛行程式、飛機性能的驗證試飛工作;負責轄區內飛行簽派員、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飛行簽派委任代表的資格管理;參與轄區內凈空處理、導航臺設施佈局和機場工程的審核、驗收工作;參與轄區內航空器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及補充運作合格審定工作;參與轄區內有關飛行程式的協調和空域規劃工作;參與涉及航務管理方面的事件和事故調查。

  

  13、適航維修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頒布的飛行標準有關政策、規章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審批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航空器維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及特殊裝機設備運作要求;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執管航空器的適航證件實施監督管理和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處理;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並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負責對承修中國註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維修單位的審查;負責轄區內維修人員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負責轄區內航空器年度適航檢查;負責轄區內航空器維修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本地區委任代表的資格審核、面試、培訓、考核,向管理局提出委任或取消維修監督委任代表的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及事件調查,負責相關業務的調查和取證工作,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14、適航審定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頒布的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的有關政策、規章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按授權對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機載設備、材料等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産許可審定;根據授權負責相關機型航空器適航指令的頒發及相關管理工作;辦理頒發民用航空器初始標準適航證、特許飛行證的有關事宜;負責有關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裝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冊修理方案的工程審批工作;按授權負責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學産品的適航審定;對有關委任代表進行資格管理;負責轄區內民航標準計量工作;參與本地區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工作。

  

  15、機場管理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民航局頒發的民用機場建設與機場安全運作管理規章、規範、標準,並監督檢查本轄區各機場的落實情況;審核上報轄區內飛行區等級指標4E 及以上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使用許可證工作;審批、頒發、吊銷轄區內飛行區等級指標4D 及以下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使用許可證;對本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審核上報轄區內新建民用機場的場址選址報告;審批轄區內飛行區等級指標4D及以下民用機場總體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審批轄區內飛行區等級為4E 及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以及飛行區等級為4D 及以下的民用機場專業工程的初步設計,並組織行業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民航機場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品質監督;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方案的審批;監督管理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安全運作、凈空管理、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工作;負責轄區內航油企業的市場準入審查,並對其安全運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機場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空中交通管理有關規章、政策、標準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負責組織對轄區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報運作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管制人員和航行情報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專機、重要飛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的資源分配工作;對轄區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7、通信導航監視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通信導航監視有關規章、政策、標準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運作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開放、關閉、撤銷的初步審查工作;負責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檢查員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設施佈局和選址的初步審查;根據授權辦理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使用許可初步審查。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使用許可情況;負責轄區內民航無線電管理事項;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參與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設施建設預可研、可研及工程的行業驗收工作;參加機場使用許可管理工作,負責機場使用許可中涉及通信導航監視服務提供、空管安全管理的內容審核;承辦通信導航監視新技術應用的推廣工作;參與涉及通信導航監視方面的事件和事故調查。

  

  18、航空氣象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頒布的航空氣象有關政策、規章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對航空氣象有關法律、規章、政策和標準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上報民航局空管辦;組織實施空中交通管理中航空氣象的各類管理規定、空管檢查員手冊等規範性文件;制定本地區安全檢查工作實施細則;負責轄區內氣象探測環境的勘察、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空管氣象專業人員的資格考試、考核、證照頒發工作;承辦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的相關工作;協辦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和施放氣球管理的相關工作;參與飛行事故調查工作;對轄區內航空氣象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轄區空管氣象行業安全運作狀況;參與審核本地區空管氣象建設項目預可研、可研、初步設計和工程驗收;組織參與其他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工作。

  

  19、公安局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頒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機場的安檢、消防、治安工作;審查轄區內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的安全保衛方案和預防、處置劫、炸機或其他突發事件的預案;指導組織協調相關刑事、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相關安全保衛、國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導、檢查轄區內專機警衛工作;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民用機場控制區內通行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按授權制發、管理本地區空勤人員登機證;按授權,對轄區內民用機場進行航空保安審計;負責地區管理局所在省(區、市)空防安全監管及地區管理局機關的內部保衛、防火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空中警察執勤情況;參與本地區空難事故的調查;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民用機場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20、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團委辦公室)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各級黨組織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督促、檢查各級黨組織貫徹民航局黨組、管理局黨委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負責管理局及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參與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管理局機關處級幹部的調整配備工作;負責管理局黨(團)組織建設。負責管理局機關黨(團)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黨(團)員教育和黨(團)務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宣傳報道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對外新聞宣傳的審核,指導西北民航電視臺的業務;負責管理局黨委中心組學習組織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黨委中心組學習;組織地區管理局新聞發佈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出國政審工作;承辦管理局黨委佈置的有關會議;負責管理局黨(團)委印信的管理;負責統戰和反邪教工作。

  

  21、工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落實,並監督檢查行業單位執行情況;行使地區民航行業工會職能,對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工作進行指導;領導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承擔局機關工會工作;認真推行和完善職代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積極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指導本系統開展安全生産、勞動競賽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負責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個人)的評比表彰及推薦工作;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文體活動;負責管理局女職工委員會工作;負責管理局工會經費的管理工作。

  

  22、紀檢監察處

  主要職責:對管理局所屬各級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民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執法監察;對監察對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追究失職瀆職行為;對全體黨員和監察對象進行遵紀守法、履行黨員義務、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反腐倡廉教育;受理信訪舉報和管理局範圍內黨員的控告、申訴,保護黨員民主權利;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以及對行政處罰、處分不服的申訴,調查、審理違法違紀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對管理局及所屬單位建設項目、物資設備採購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和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浪費行為進行專案審計;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管理局和轄區企事業單位行風建設指導工作。

  

  23、離退休幹部處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民航總局關於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學習等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休養和用車等服務保障工作;協助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善後事宜;檢查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統計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的管理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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