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6]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产I类航空产品和使用过航空器出口适航证的申请和颁发。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6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2008114日颁发,2008414日起实施)。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任何出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可以申请国产Ⅰ类航空产品和使用过航空器的出口适航证。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民用航空产品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

  (二)进口国适航当局信函,说明其接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无特殊要求。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适航审定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适航审定司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三) 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适航审定司颁发《出口适航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航监察员进行适航检查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四)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四(一)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关于适航检查收费事项的有关通知(民航明传电报[2013]259)第五段第(二)节

  2.收费标准:  

  顺序

  类别

  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1

  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96/12

  2

  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80/10

  3

  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64/8

  4

  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40/5

  5

  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80/10

  6

  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40/5

  7

  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40/5

  8

  其他类别航空器

  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9

  使用过航空器

  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10

  发动机

  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11

  螺旋桨

  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12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出口适航证受理通知书由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新疆适航处出具。

  3.付款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

  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出口适航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一)《出口适航证申请书》上航空器或发动机使用时间填写错误。

  (二)《出口适航证申请书》上进口国国家英文名称填写错误。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 请问进口国适航当局信函需要写什么内容?

  进口国适航当局信函要声明接受中国民航局颁发出口适航证,无特殊要求。

  (二) 请问网上提交的航空器或发动机使用时间怎么修改?

  申请退回网上提交后即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