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及条件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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