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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达成天空开放第二阶段协议

    2010年3月25日,美国与欧盟经过2年8轮磋商,初步达成天空开放第二阶段协议,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层面的合作,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第二阶段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可立即实施部分和有条件实施的部分。
    第一、可立即实施部分
    1、在环保领域更紧密的合作。协议确立了广泛的框架,处理航空对本地和全球环境的挑战。双方同意在各自的排放交易机制方面保持协调一致,避免采取重复措施,降低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在气候变化措施上的成本;增加机场噪音限制措施的透明度;在绿色技术、燃油和空中管理创新以及国际民航组织事务上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国际航空运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2、美国政府官员的旅行。“飞行美国”计划要求美国官员旅行必须选择美国的航空公司。协议允许欧洲的航空公司向美国政府的合作伙伴售票。
    3、更紧密的航空保安合作,相互认可保安措施,在应对新的威胁单方面采取措施前,加强沟通。
    4、相互认可管理当局的决定,简化航空公司的办事手续。例如,美国管理当局在授理欧盟航空公司的申请时,认可欧盟成员国管理当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5、进一步增强双方竞争事务主管当局在处理跨大西洋航空公司联盟事务上合作的透明度。
    6、加强联合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美欧航空运输协定设立的联合委员会,将作为监管机构,处理涉及航空安全、空中交通管理、旅客便利手续、相互认可当局决定等事宜。
    7、协议的执行不损害劳工权利。
    第二、有条件实施部分
    1、航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目前,美国对外商在美国航空企业的投票权限制在25%。如果美国国会批准解除这一限制,欧盟将允许美国对欧盟航空公司拥有主要所有权。
    2、第七种航权。欧盟航空公司可经营美国至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航线,以及欧盟在非洲或其它地区的第三方航空公司享有主要所有权后经营美国航线的权利。但欧盟享有这些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欧盟立法机构修订关于在机场限制噪音的规定。
    美欧双方于2007年4月30日签署新的航空运输协定,该协定第一阶段协议于2008年3月30日生效。协议为双方航空公司提供了新的航权,为双方管理当局提供了广泛的合作平台。该协议取代了美国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议,认可了欧盟承运人的概念,消除了跨大西洋及以远航线的运力、运价等市场准入障碍。协议还设立了执行协议的机构—联合委员会,以加强美欧双方管理当局在航空保安、竞争事务、国家援助、空中交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根据该协议,双方管理当局将相互认可对机场的评估,共同从空中交通管理角度采取措施减少排放,加强竞争事务管理方面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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