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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芝加哥公约附件修订的生效

    一、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些附件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下述修订, 已自2010年7月12日起生效:
    对附件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的第75次修订
    对附件4 ——《航图》的第56次修订
    对附件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的第17次修订
    对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第I 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飞机》的第34次修订
    对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第II 部分 ——《国际通用航空 — 飞机》的第29 次修订
    对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第III 部分 ——《国际运行 — 直升机》的第15 次修订
    对附件8 ——《航空器适航性》的第102次修订
    对附件10 ——《航空电信》的第85次修订
    对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第13次修订
    对附件15 ——《航空情报服务》的第36次修订
    二、对附件3(第2.2.2段除外);附件4(第5.2.1段除外);附件5;附件6 第I部分、第II 部分和第III部分;附件8(影响与航空器合格审定标准的材料除外);附件10;附件13 和附件15 等的修订,将自2010 年11月18日起适用。
    三、附件3 的第2.2.2段,将自2012年11月15日起适用;附件4的第5.2.1段,将自2015年11月12日起适用;附件8中影响与航空器合格审定标准的材料,将自2013年2月24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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