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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民航组织修订的国际标准

    2011年,国际民航组织修订了下列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1、第192届理事会于2011年3月4日审议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的第170次修订,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修订内容对经批准的培训的定义及现行要求做了澄清,增加了飞行机组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经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要求,增加了航空器维修人员进行经批准的以能力为基础的培训要求,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完成以能力为基础的培训大纲之后遵守附件1执照的经验要求引入了替代做法。
    2、第192届理事会于2011年3月7日审议通过了对附件9《简化手续》的第22次修订,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修订内容涉及国家对于传染病国际爆发的准备、国际商定的预报旅客资料(API)系统的实施和协助因不可抗力而使航班中断的航空旅行者的措施等。
    3、第192届理事会于2011年3月4日审议通过了对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无线电通信设施》的第86次修订,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本次修订反映了在初步实施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的地基增强系统(GBAS)方面获得的经验,同时虑及与现行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对地基增强系统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提出了若干修改。
    4、第192届理事会于2011年3月4日审议通过了对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的第10次修订以及第II卷《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的第7次修订,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本次修订处理源自于在应用示范机制和相关的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指南方面所出现的技术问题,主要包括修改了适用性规定,以便消除案文中不必要的复杂、重复和累赘现象,同时提高清晰度,保持各个章节间的一致。对于噪声合格审定起飞参考速度引入了进一步规定。将关于倾转旋翼的噪声合格审定程序的措词,与第8章和第11章中已经采用的直升机有关措词,进行协调一致。完善了关于合格审定测试条件和程序的一些技术事项,并做了少量编辑修改。对附件16第II卷《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的修订,是更新关于排放标准严格度的规定,并处理源自在应用示范机制和相关的航空器发动机排放合格审定指南方面所出现的技术问题。修订主要包括提高氮氧化物(NOX)排放标准的严格度,并更新停产日期的规定。引入了“等效程序”一词,以改进附件16第II卷内及其与Doc 9501号文件—《环境技术手册》第II卷 —《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将某些段落移至更恰当的地方,并纠正了某些编辑问题,从而提高了可读性和条理性。
    5、第192届理事会于2011年3月4日审议通过了对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的第10次修订,2011年7月17日生效,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出现在第一章“定义”、第二章“适用范围”以及第八章“经营人的责任”部分,新增并澄清了有关定义和要求。
    6、第193届理事会于2011年6月13日审议通过了对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的第35次修订、附件6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第30次修订、附件6第III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第16次修订。本次修订涉及救援和消防服务、疲劳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哈龙替代品。附件6第I、II、III部分的修订于2011年10月31日生效,2011年12月15日开始适用,但盥洗室灭火器哈龙替代品和手提灭火瓶规定的预设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
    7、第193届理事会于2011年6月13日审议通过了对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第103次修订。附件8修订后的新标准,要求航空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和盥洗室的灭火或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用替代哈龙的灭火剂。附件8的修订于2011年10月31日生效,这项标准适用于2014年12月31日或其后向设计国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型号。
    8、第194届理事会于2011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指导材料《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DOC9082号文件)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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