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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修订

    2012年3月7日,国际民航组织195届理事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的第36次修订、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的第31次修订和第III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的第17次修订。
    一、第I部分的第36次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飞行记录器、延长改航时间运行(EDTO)以及燃油计划、飞行中燃油管理和选择备降机场。
    1、飞行记录器
    由于事故调查中在获取和恢复飞行数据方面存在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订包括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s)和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有关的飞机质量限制、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备用电源、水下定位信标、对飞行记录器系统组成的澄清以及与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中型号合格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2、延长改航时间运行
    2000年,国际民航组织认识到,鉴于将在极地区域建立新的空中交通服务(ATS)航路,并且各国均有了新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审查关于装有两台或多台涡轮动力装置的飞机进行延伸航程运行(ETOPS)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指导材料,并做适当修订,使航空运营人和监管者均受益。本次修订以最佳做法和从延伸航程运行获得的经验教训为基础,确保所有运营人以同样的安全水平运营,保持现有的远程运行记录。
    3、燃油使用
    2008年,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认识到,需要对附件6关于燃油与选择备降机场的规定进行更新与修订。这些规定大都自1950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为燃油计划和选择备降机场提供以效绩为基础的做法,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并产生环境效益,经两年多工作,进行了本次修订。使航空运营人和监管者均能受益。
    二、第II部分的第31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飞行记录器。为确保事故调查期间可获得飞行数据,修订包括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s)和驾驶舱音频记录系统有关的飞机质量限制、对飞行记录器系统的组成的澄清、以及与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中型号合格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第III部分的第17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飞行记录器。为确保事故调查期间能够获得飞行数据,修订包括用于小型直升机的轻型飞行记录器的规定、对飞行记录器系统的组成的澄清、以及与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中型号合格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本次对附件6的修订于2012年11月15日开始适用。各成员国的规章或措施如与修订后的附件6《航空器运行》有差异,应当于2012年10月15日前通知国际民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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