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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3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的第76次修订提案。
    修订提案涉及航空气象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世界区域预报系统(WAFS)、国际航路火山监视(IAVW)、机场观测和预报、气象预警和空中交通管理,以及对延长改航时间运行(EDTO)的相应修订。修订提案源自秘书处在运行特设任务小组(SOTF)协助下提出的关于延长改航时间运行的提案,世界区域预报系统行动小组(WAFSOPSG)制定的关于世界区域预报系统(WAFS)的建议,秘书处在机场气象观测和预报研究组(AMOFSG)、气象警告研究组(METWSG)的协助下,制定的有关机场观测和预报、气象警报和空中交通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航路火山监视任务小组(IAVWOPSG)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路火山监视的相关建议。
    关于延长改航时间运行的修订,是由于在2000年,在极地地区规划新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及各国的发展,要求对装备两台以上涡轮动力装置的飞机进行延长改航时间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指导材料进行审查,并制定修订提案。2012年11月15日开始适用的对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的第36次修订,新规定以最佳做法和从延伸航程运行获得的经验教训为基础,以确保所有运营人和新的入行者按照同样的安全水平运行,以便保证远距离运行的安全性。
    关于航空气象的修订,涉及修改世界区域预报系统的相关规定,通过提高系统提供的飞行计划信息的精度,将对效率和成本效益产生积极影响。修改机场观测和预报、气象警告和空中交通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安全水平,并为今后迁移到数字信息交换提供基础,以使未来迁移到全系统信息管理(SWIM)环境。修改关于国际航路火山监视的相关规定,通过改善与火山灰相关的安全信息内容,将对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此次修订将于2013年11月14日起适用,附录3,2.3.1e和4.1.5.2 c) 1)段的适用日期为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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