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第3.10条标准,国际民航组织所有缔约国应在2010年4月1日之前,按照国际民航组织Doc 9303号文件《机读旅行证件》第1部分—《机读护照》的规格,只颁发机读护照。
国际民航组织未收到任何缔约国关于此标准的差异通知,因此将于3月底之前向所有缔约国发出国家级信函,确认机读护照的实施情况。但机读旅行证件技术咨询组(TAG/MRTD)下设的实施和能力建设工作组(ICBWG)的调查研究表明,目前仍有22个缔约国未颁发机读护照,其中中非共和国、科摩罗、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吉布提、缅甸、厄立特里亚、加蓬、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和毛里塔尼亚等10个缔约国可能无法在2010年4月1日这一最后期限前达到国际民航组织标准,而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哥伦比亚、利比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泊尔、所罗门群岛和瓦努阿图等12个缔约国正在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实施必要的技术,以颁发机读护照。
应当指出,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开始颁发机读护照,但并未完全符合国际民航组织Doc 9303号文件《机读旅行证件》要求。
为确保机读旅行证件标准的普遍实施,国际民航组织将与实施和能力建设工作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一道,共同努力,向未颁发护照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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