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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拟议修订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空中航行委员会在2014 年1 月28 日举行的第195 届会议的第四次会议上,初步审议了危险物品专家组第二十四次会议(DGP/24)拟定的对附件18 —《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所载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提案。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
    1、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危险物品若未得到安全处置,将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风险。应对这些风险的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因此,建议作出修订, 表明关于危险物品的载运包括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SMS)范围之内。修订包括在第1 章《定义》中增加一个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的定义(摘自附件19 — 《安全管理》),以及在第8 章《运营人的责任》中增加两个注。
    2、扩大第10 章中的训练要求
    安全监督审计结果表明,在一些国家对危险物品的训练要求缺乏认识,尤其是那些未经批准载运危险物品的运营人。《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号文件)(《技术细则》)要求所有运营人,无论其是否获得载运危险物品的批准,均须制定训练大纲。虽然每种类型运营人的培训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培训要求与责任相称),但是,所有训练大纲必须至少使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危险物品,了解其构成的危害,知道哪些可以由航空器载运和哪些不可以载运,并对紧急情况作出回应。由于对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第I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飞机》的第38次修订,其中包括关于危险物品的新的章节(2014年11月13日适用),预计更多的运营人将关注附件18。附件18目前包含一条有关制定危险物品训练大纲的标准,其中仅提及《技术细则》中的规定。那些未获得批准载运危险物品的运营人可能会认为他们只需考虑此项标准,不需考虑其他。因此,建议对附件18第10章进行修订,以澄清所有承运人均须遵守训练要求。修订还包括关于批准危险物品训练大纲的规定,此项规定目前载于《技术细则中》。
    3、将关于各国制定有关控制航空邮寄危险物品的程序的要求提升为标准
    虽然根据《技术细则》和《万国邮政联盟(UPU)公约》,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禁止邮寄危险物品,但是邮件中仍时常发现危险物品。在《技术细则》2011-2012年版中,增加了新的规定,要求按照《技术细则》对邮政员工进行培训,并在民航(CAA)和邮政当局之间建立更强的联系。附件18目前包含一条建议,涉及各缔约国制定关于控制航空邮寄危险物品的程序。提议将此项建议提升为标准,并修改条文,以便与《技术细则》和《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要求一致。提案包括万国邮联提供的关于经指定的邮政业务经营人(DPO)的定义、关于禁止邮寄危险物品的一个注、根据《技术细则》现有要求制定的一条新标准、以及提及《技术细则补篇》所含指导材料的一个注。
    航委会在审议中建议,在下一步修订有关提案时,应提供更多信息明确国际民航组织与万国邮联的关系。同时,考虑到很多国家有私人企业提供邮递服务并且在很多国家与民航局没有关联,因此需要格外明确有关拟议标准的具体措词。
    航委会初步审议了此次修订提案,并同意发出国家级信函,征求各协约国和国际组织的意见。
    鉴于我国航空货运周转量的不断提升,有关标准的修订对我影响深远。建议我有关单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反馈我意见与建议。
    对附件18拟议的修订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审定批准后预计于2015年11月12日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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