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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附件8第106次修订

  2018年3月7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213届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第106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国际民航组织第39届大会第A39-13号关于哈龙替代品的决议以及适航性专家组第3次和第4次会议提出的建议。修订涉及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审批和全球认可、设计标准、持续适航性规定、民用航空器货舱灭火系统中卤化碳氢化合物(哈龙)的替代品、有关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的规定。

  关于批准和全球认可批准的维修机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部分,第一阶段涉及将关于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从附件6第I部分8.7转移到附件8第II部分中新的第6章。附件6第I部分对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要求造成了经批准的维修机构审批与运营人所在国家相联的错误印象。目前业界在所有航空器类别和运行类型中都有独立的维修机构(包括零件维修机构)的做法应予认可。将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审批要求移至附件8,使得根据附件6第I部分、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运行的所有航空器,可从单独一处参阅关于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审批标准。第二阶段包括对标准和建议措施进一步修订,将处理经批准的维修机构和运营人的责任问题纳入定义,以确保前后一致。这些修订将加强推动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相互认可,并明确将维修机构的审批责任划归注册国。

  有关设计标准的修订,在附件8第VB部分取消了关于小型飞机750千克的限制,不强制要求各国对最大起飞质量750千克以下的所有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该修订使各国在应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批准的要求时,遵照平衡好风险和严格性的做法进行。该修订还通过恢复与现有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致的既定安全要求,明确了附件8第IIIB部分适用于在2004年3月2日(含)或其后提交合格审定申请的、超过5700千克的单发飞机。对附件8第IIIB部分和第V部分中的失速警告条款的不一致进行了澄清,以打消以为在一台或多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发生的失速无需发出警告的理解。此外,引入了对所有核定载客座位60人以上或最大起飞质量超过45000千克的所有飞机的货舱灭火系统的适用性标准。该标准提供了适度的安全水平,符合现有合格审定标准。

  关于持续适航性规定的修订,澄清了在原始型号合格证书被设计国暂停或吊销情况下,设计国对注册国和制造国在持续适航性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MCAI)系统不应用于强制要求对降低航空器整体安全水平的型号设计进行更改,要求设计国就型号合格证的转让通知受影响的注册国,将确保所有持续适航信息都发给正确的型号合格证持有者和设计国。此外,修订内容明确了在涉及国签发的型号合格证被吊销的情况下,根据附件8签发的适航证书在《芝加哥公约》第33条下不再有效。

  关于哈龙替代品的修订,为在航空器货舱灭火系统中使用对环境影响最小并能够实现设备设计所具有的具体防火功能的灭火剂来替代卤化碳氢化合物(哈龙)制定了要求和时限。

  引入与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有关的规定,是由于国际民航组织现行航空器维修记录的规定没有具体阐述发布记录应当采用的格式。修订提案将协助各国立法,以处理现有的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的数字形式及其他无纸化形式的维修记录及其使用问题。修订有助于统一全球做法来建立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的管理规章,这将加强航空器的可互用性。

  对附件8的第106次修订于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适用。其中,有关批准和全球认可经批准的维修机构以及引入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部分的适用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关于低于 750 千克的轻型航空器的设计标准、附件8第IIIB部分对超过5700千克的单发飞机的适用性、失速警告,以及为所有航空器适用货舱保护的重量限制等内容,适用日期为2021年3月7日;对有关货舱灭火系统中的哈龙替代品的内容,适用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

  理事会曾于2016年3月2日通过附件8的第105-B次修订,于2020年11月5日起适用。为向各国提供附件8综合版,国际民航组织将第105-B次修订和106次修订合并纳入附件新版。为此,第105-B次修订的条款将做编辑性调整,以在每条受影响的条款开端突出反映2020年的适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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