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213届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16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事故调查专家组第2次会议,涉及在事故调查当局进行调查期间获取证据材料,以及监测为响应安全建议所采取行动的进展。
关于调查过程中获取证据材料的修订内容,是由于在调查期间,司法当局与事故调查当局之间的关系,可能给不受限制地及时进入事故现场、检查残骸或获取飞行记录仪所记录的数据造成困难。虽然附件13的标准5.6要求调查负责人能够接近残骸和所有相关材料,并且能够对其予以控制,但5.4.3段只建议调查可以毫不拖延地获得全部证据材料。将建议措施5.4.3升级为国际标准,会确保调查当局在调查过程中不受限制且毫不拖延地获得证据材料,并进一步使其符合标准5.6的要求。
关于监测安全建议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当所提建议的对象不受发布建议的国家管辖时,相关信息不容易获得。将建议措施6.11和6.12提升为国际标准,将实现对这些规定更高程度的合规性、强化监测程序,以便追踪为响应安全建议所采取的行动,并且对安全以及收集、分析和共享安全风险信息具有积极的影响。
附件13第16次修订于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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