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3日,第219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第92次、第II第92次修订。
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无线电导航设备》第92次修订。修订涉及:导航系统专家组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NSP/4和5)提出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和传统导航设备。修订处理了:a) 仪表着陆系统(ILS)设施的性能类别;b) 提供关于无线电导航服务运行状况的信息;c) 更新关于星基增强系统(SBAS)的规定,以引入新的SBAS服务提供者、新的协调世界时(UTC)标准识别码以及GPS数据发布(IOD)监测要求;d) 确保地基增强系统(GBAS)甚高频(VHF)数据广播(VDB)与ILS和VHF全向无线电信标(VOR)兼容的规定;e) 澄清并纠正GBAS规定;和f) 有关GNSS完好性告警限制的补充指导。
附件10《航空电信》第II卷-《包括属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类别的通信程序》第92次修订。修订涉及:源自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第79次修订关于航空固定(电信)服务(AFS)的继发修订,由气象专家组第四次会议(METP/4)提出。
以上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于 2020年11月5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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