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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 | 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等十一部规章修订的政策解读
解读 | 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等十一部规章修订的政策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30号至第40号令颁布了一批规章的修改决定,分别为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修改决定,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民航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规章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上述规章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民航局“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促进通航发展的方针,构建更加符合通用航空发展规律和需求的通航规章体系,同时,对通航改革试点工作的取得的成果,及时固化到规章中,巩固改革成果,需要对目前不适应通用航空发展的以及与通航改革不适应的规章进行修订。本着“急用先修”的原则,采用修改决定的方式,对上述规章进行一揽子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的十一部规章,分别从规章适用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放宽相关要求、增加灵活机制、调整课程设置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规章适用范围,杜绝套用运输类规章管理通用航空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均将原规章中的民用机场改为运输机场,删除原规章中有关民用机场的定义和分类,为通用机场另行规定留出空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删除公务机运输业务参照适用的规定,目前正在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通航安保规则。

  2.减轻通航企业义务,实现通航双证合一审批

  总结通航改革试点经验,实现双证合一审批合法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删去了第十四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并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精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也做了相应修改。

  3.放宽维修和改装资格,便于通航获取维修资源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放宽了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负责批准或认可的适航审定部门不再仅指民航局的部门,翻修和改装工作也不需要在民航局授权的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4.新增豁免偏离等条款,灵活满足通航企业实际需求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新增“民用航空器的设备、仪表要求”一条,规定“除经局方批准外,按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或配备本章所要求的设备和仪表。”规范局方批准豁免偏离的合法性。

  5.降低人员资质要求,促进各类通航活动快速发展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修订后,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允许非训练机构进行训练,取消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根据无人机发展情况,补充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内容,同时为避免规章内其它仅反映有人机特点的条款对无人机驾驶员的适用,仅列出适用性条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在体检方面也通过认可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等规定降低了获取运动驾驶员执照的体检合格要求;为促进运动类航空的发展,明确在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运动类执照换发我国执照时,取消实践考试要求。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降低了原243条关于机长资格的相关要求,取消使用旅客座位不超过9座(不包括机组座位),同时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对机长需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要求,同时降低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要求,以促进小型航空器进行商业运输活动的发展。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I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由原来36个月调整为60个月,将年龄满50周岁以上I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与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一致。

  6.调整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明确最低课目标准

  调整《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附件A,使之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允许使用初级飞机进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的修改决定相衔接。由于整体课程训练质量直接关系运输航空安全,故该课程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仍需使用飞机进行训练,故明确排除初级飞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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