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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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的通知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简称《协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简称《决定》), 现就暂时调整《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在广东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省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独资投资飞机维修和保养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地面服务项目(仅限于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上述项目的,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澳门开放服务贸易具体承诺(涉及民航领域)

  2、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涉及民航领域)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