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要求,我局编制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印发前已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或已完成行业备案的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证,请各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并于年底前完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
2017年4月14日
附件: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pdf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要求,我局编制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印发前已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或已完成行业备案的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证,请各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并于年底前完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航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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